新華社電(記者林宏)長春市日前公佈了修改後的《長春市防止煙草煙霧危害辦法(草案)》,擬年底前正式實施,規定長春市內13類50餘個公共場所列入禁煙範圍,規定禁煙場所的管理者未履行職責的,對其最高罰1000元,煙草經營單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,最高罰款3萬元。
  按《辦法》規定,將加大吸煙處罰力度,對於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,將由衛生部門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;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者、經營者未履行防止煙草煙霧危害管理職責的,由衛生部門予以警告,責令改正,仍不改正的,處以500元-1000元罰款;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的,由衛生部門沒收違法所得,並處以最高3萬元罰款。對依法勸阻、制止吸煙人員進行侮辱、威脅或者毆打,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 (原標題:禁煙場所再“冒煙”長春最高罰10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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